怀环罚〔2025〕9号(怀化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8-19 08:4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20259

当事人名称:怀化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劲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942250927

地址:怀化市洪江区工业园1

2025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1.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主要特征污染物为:挥发酚、总铜、急性毒性、总磷、硫化物、氨氮、总氮等13类。正常情况下,废水先进入储存罐,再通过管道直接进入污水处理站的收集池,按照环评核定的处理工艺处理后,经二沉池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但你公司废水储存罐的管道上接了三通装置,三通装置的一端连接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池,一端连接厂区污水处理站二沉池。现场检查时,连接厂区污水处理站的一端为关闭状态,连接二沉池的一端为打开状态。上述情形造成你公司废水储存罐中的废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站规范处置,而是直接从二沉池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2.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你公司自生产以来至2025326日,未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明确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3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在废水储存罐上设置三通管道,以及当时仍在使用2022年所购买药剂。

2.202532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劲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氨氮的排放限值为35mg/L;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正常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并如实记录运行情况。

5.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资料汇编(部分)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齐全,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为:FE\C床微电解氧化+碱化曝气吹脱氨氮+水解酸化并厌氧生物分解(A1)+SBR(0/A2)处理并澄清。

6.你公司《50m³/d废水预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了芬顿处理系统,用以处理生产废水,但是该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7.你公司2025122日至48日的自行检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每日对生产车间各个环节产生的废水的氨氮、pH值进行检测,氨氮值基本在100mg/L以上。

8.你公司2024年、2025年与洪江区金益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洪江区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合同》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去向为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9.你公司20242月至20253月向洪江区金益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废水处理费用发票复印件共15张,显示每月产生的废水处理费用基本达到30/吨。证明你公司自2024年以来正常生产,且生产产生的废水在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时并未达到园区废水排放接管标准,即超标排放。

10.你公司委托书2份,颜才南、王迎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安环副总经理颜才南、污水处理站操作工人王迎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问询,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025325日对你公司安环副总经理颜才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42月以来部分生产废水不经预处理直排园区污水管网,且长期使用过期药剂。

12.202549日对你公司安环副总经理颜才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经过自行监测后,将氨氮值在100mg/L左右的生产废水直排园区污水管网,且自生产以来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3.202549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人王迎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储存罐接入二沉池的管道安装时间是2024年年初,安装建议是王迎春提的,安装人也是王迎春,且自其接手污水处理站工作以来,未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做记录,且日常会将剩饭剩菜倒进生化池,与生产废水同时处理。

14.《怀化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污水处理药剂情况说明》原件1份、药剂购买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当时使用的药剂均是2022年购买。

15.洪江区金益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黄石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6.洪江区金益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接纳的废水中氨氮的控制标准为35mg/L以内,接纳前提是必须经过预处理。

17.202549日对洪江区金益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石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照片1张。证明洪江区金益水处理有限公司对旺达公司废水超标排入污水管网的事情一直知情,且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投诉)了该问题。但是明确:废水必须经过预处理之后才能进入园区管网。

18.现场照片16张、录像光盘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私设三通管,直排部分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以及现阶段已经切断三通管的事实。                    

19.2025715日现场复核资料1份(含现场照片7张、环保装置升级改造废水处理项目技术协议复印件1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及药剂添加台账3份、药剂购买发票1份、完成生态损害替代赔偿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拆除设施、保障处理效果、完善台账记录,自觉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实质消除违法状态及潜在环境风险。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1.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你公司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57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力。

20257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20257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中列出的相关理由(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已主动拆除非法设施,规范了排放路径和台账记录,自觉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消除了违法状态及潜在环境风险,符合从轻情节。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方式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点点娱乐平台官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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